[我鍾意起底!]港共刑事化起底,以後香港冇得用Google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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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ttps://www.thestandnews.com/politics/華爾街日報google-facebook-twitter-反對起底刑事化-警告或停在港服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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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斥「起底」刑事化損言論自由 憂員工受刑責 FB、Google、Twitter 警告或停在港服務

    《華爾街日報》報導,Facebook、Twitter 及 Google 等公司私下向港府發信,警告如港府繼續如立法修訂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,令「起底」刑事化,三間公司為避免員工須為網站用戶發佈的「起底」資訊受刑責,或會停止再為香港提供服務(stop offering their services in the city)。

    聯盟憂影響言論自由 員工或負刑責

    《華爾街日報》指,港府計劃刑事化「起底」行動,由科技公司發出的信件指,擔心在新法例之下,公司員工須為用戶的「起底」行為負上刑責,遂表明或因此停止在港服務。Facebook、Twitter 和 Google 的代表拒絕就信件回覆《華爾街日報》,但承認由多個網絡平台組成的「亞洲互聯網聯盟」已發送了有關信件。報導估計,目前涉事公司的在港員工人數至少 100 人。

    據報道,「亞洲互聯網聯盟」執行總監 Jeff Paine 曾在上月底發信致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,表明雖然聯盟及其成員反對「起底」,但修訂草案中的措辭模糊,擔心或意味著公司及其員工將因香港用戶「起底」而受到刑事調查和起訴,造成不合比例及不必要的後果,更可能影響本地言論自由和影響無辜的用戶,建議港府應考慮更明確界定的違規範圍,並要求召開視像會議討論有關問題。

    Google 海底電纜不經香港 改投資台灣

    港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,建議將起底刑事化,違者最高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 5 年,同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有刑事調查和檢控權,有權向網絡平台送達糾正通知,政府目標本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。

    《立場》已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查詢,當局會否因而暫緩或擱置有關修訂草案,尚待回覆。

    自《國安法》實施後,不少跨國科技公司也逐步業務重心轉移到亞洲其他地方。Google 與 Facebook 等公司在 2016 年原計劃建立從美國洛杉磯直接連通香港的海底電纜計畫,但《國安法》實施之後,新版修正案不再包含香港,據報有關公司擔心因可能有被介入竊聽資訊,以及美國境內用戶個資遭中國政府監控的風險。Google 亦已購入台灣中部一幅 20 公頃土地,有指將在台灣建數據中心,推測相關投資金額至少 52.8 億港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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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:lomore-hoho: 話時話宇宙反起底法幾時開始做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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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ttps://www.thestandnews.com/society/起底刑事化私隱專員如海外科企本港員工無權移除起底內容-可免刑責

    政府計劃修例將「起底」刑事化,並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有「域外管轄權」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今 ( 16 日)在電台節目表示,如海外平台不合作移除「起底」內容,會有刑責,但不包括沒有權限移除內容的海外科企在港員工。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表示,擔心業界會「斬腳趾避沙蟲」,一有懷疑就先行將內容下架,縮窄本港的資訊自由空間。

  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今出席港台節目《千禧年代》指,自2019年6月起,網上出現大量起底情況,公署要求內容下架後,大約 7 成平台會合作移除內容,但其後又會有網民將內容重新上載。她表示,希望法例通過後,可強制性要求海外平台依法處理起底內容,相信可更有效移除內容。

    對於條例設有「域外管轄權」,即不論起底行為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發生,私隱專員都可要求移除相關起底內容,鍾麗玲表示,設「域外管轄權」是因為不少網絡平台的母公司位於海外,如果修例後,海外平台不合作移除起底內容,會有刑責。她指,會先向本地有能力移除內容的人士「著手」,例如上載資料的人或本地網絡平台,但屬海外網絡供應商的本地員工,或與網絡平台營運無關的人,例如負責網絡推廣的員工,他們沒有權限移除內容,則不會有刑責。

    或要求網路供應商 將戴起底資料網站移除

    她又表示,如果網絡平台不合作移除涉及個人資料的起底內容及連結,需考慮要求網路供應商將網站移除,「呢個係最後最後,如果其他方法之後,相關內容都仲喺個網度顯示,就再採取嘅步驟。」

    對於條例建議,私隱專員可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,下截取電子器材內容,她強調,此屬緊急和例外情況,亦要符合有一定條件,包括有合理的犯罪懷疑及證據等,相信只在絕少情況下才會執行,而若新聞材料披露的資料是為公眾利益,亦有免責辯護。

    黃浩華:業界憂收窄資訊自由

    香港互聯網協會開放數據小組召集人黃浩華在同一節目上表示,草案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,沒有明確定義「個人資料」,亦沒有說明網絡平台要在多少時間內移除內容。他指,網絡平台收到要求移除內容的指示後,內部要審視相關要求是否合理,而網絡中介服務亦會受牽連,因為即使與內容沒有直接關係,亦需時處理內容或諮詢法律意見。

    黃浩華表示,修例對本地網絡平台有一定壓力,因草案有不少灰色地帶,加上私隱專員有權在沒有法庭手令下展開搜查,擔心業界會「斬腳趾避沙蟲」,一有懷疑就先行將內容下架,縮窄本港的資訊流通度和自由空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