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法要負責 ︱警員社交平台獵女童 拍拖後非禮迫性交 200元聘PTGF「起雙飛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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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犯法要負責 ︱警員社交平台獵女童 拍拖後非禮迫性交 200元聘PTGF「起雙飛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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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毒品調查科警員利用facebook及instagram等社交媒體,以未成年女童作目標,獻上甜言蜜語,聲稱願跟女童成為情侶,並以「老公老婆」相稱,卻趁見面時加以侵犯,包括強吻、摸胸摸臀、伸手入私處,甚至在公園迫誘女童性交。有時他又會找來兼職女友「起雙飛」,先後六名女童被侵犯。一度被控強姦的涉案休班警,今在區域法院承認非禮等八項罪名,還柙候判。

    被告余俊鑫(35歲),事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,現已被停職,今在區院承認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、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、三項非禮罪及兩項與未滿16歲兒童非法性交罪。法官祁士偉下令索閱心理專家及背景報告,押後至下月18日判刑。

    案情顯示被告專向未成年少女埋手,6名事主年齡介乎11至14歲,控方以A、B、C、X、Y及Z稱呼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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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園迫女童性交

    12歲事主Z於2017年12月透過ig認識被告。自稱「Ryan」的被告聲稱願做她的男友,又要求Z傳送胸部、私處及臀部照片給他作手淫之用 ,Z共向被告傳送28張照片。

    至於年僅14歲事主B,亦在2017年底透過ig認識被告,被告同樣自稱「Ryan」,問B年紀多大,B答年僅14歲。被告及後稱願做她的男友,又向B傳送情意綿綿的訊息,稱愛上及掛念她,兩人以「老公」及「老婆」互相稱呼。被告於同年平安夜相約B到公園,先與她接吻,再伸手摸胸。儘管B拒絕並推開被告,被告仍強行摸她,B最終就範,因被告聲稱愛她。

    前年1月,被告再約B外出,被告除了吻她及摸胸外,更將手指放至B的口中,又嘗試摸她的下體,遭B叫停。被告卻稱只做一次,然後繼續撫摸,再著B為他手淫。同年4月,被告再約B外出,兩人在公園性交,其間B曾掙扎,但遭被告按著,被告再稱讓他只做這一次,又著B不要發怒。B不敢叫,擔心驚動他人。B及後因感到自己做錯事,沒再與被告聯絡。
    加錢誘女童讓他摸私處

    被告又於前年2月透過ig接觸年僅12歲的女童J,當時已跟J討論性愛事宜,又要求J做他的「兼職女友」。被告更提議每次「交易」每小時200元。

    被告於前年5月要求與J會面,J遂問年僅11歲的X及12歲的Y有沒有興趣做「兼職女友」,兩人均表願意,J遂跟被告約定會帶同兩名友人赴約,惟被告需要支付每人150元,J更向被告稱,其中一名友人是「後生女」。然而,由於已過午夜時間,J母催促她回家,她遂讓X及Y兩人跟被告聯絡。

    被告與X、Y兩人相約在新界某停車場見面,其間被告邊吻Y,邊摸Y的胸和臀,又將手指放入Y的內褲,並嘗試摸X的胸部,但X避開。被告又掏出陽具,要求兩人為他口交,X不敢,Y則為被告口交。

    被告再將手伸入Y的內褲,摸她臀部。由於當初協議僅是接吻及口交,Y立即推開被告。惟被告繼續伸手入Y的內褲撫摸,又提議若Y讓他摸私處,會「加錢」給她。被告再要求X為他口交,X拒絕;被告遂著X為他手淫至射精便可 ,惟X仍感噁心。被告事後向兩人各付200元。J母同月發現J的手機內經常有跟「客戶」通訊,因而揭發案件。
    14歲醉娃被帶到梯間性交

    被告亦曾透過facebook尋找「獵物」,前年藉此途徑結識14歲事主A,聲稱喜愛A,希望她做女友,A亦愛上被告,透露將會15歲。兩人相約在某屋邨梯間見面,其間被告吻她及摸胸摸下體,但被A拒絕。數日後,被告對A直言自己不適合她,認為她更需要單純的男友。

    本案最後一名事主C,年僅14歲,前年7月21日在蘭桂坊飲至爛醉如泥,C要求被告送她回家,惟被告帶C到梯間性交,其間並無使用安全套。C事後回家,其母發現C的內褲只掛在其中一腿,大腿內側有白色液體,於是報警,事後證實白色液體為被告的精液。警方一度以強姦罪名拘控被告。

    早前聆訊透露,被告於前年6月因涉非禮案而被停職,保釋期間涉於前年7月21日在某公屋後樓梯強姦一名女童,一度被控強姦罪。
    大狀:總刑期未必超過7年 區院處理較合適

    大律師潘展平稱,強姦罪行必定要在高等法院處理,但如案情中涉及「哄佢、半自願」下就範,未必能入罪,加上如果律政司評估被告的總刑期未必超過7年監禁的話,在區院處理亦是合理選項之一。

    而大律師陸偉雄亦指,雖然案件情節嚴重,但案件在區域法院處理而非高院,實有很多考慮因素,包括案件情節、是否涉及暴力等。本案被告認罪,將會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,扣減後整體刑期未必超過7年。

    陸又指,被告涉及多項控罪,「無謂將一條強姦分拆出嚟上高院,其他地院做,處理唔會咁僵化」。他又指,條例下「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」的最高刑罪與強姦罪一樣,均是判囚終身,故在區域法院處理的效果一樣,故選擇合適的控罪以成功檢控更為重要。

    【案件編號:DCCC535/20】